英国solicitor和barriste

网上介绍两个词的文章比较多,读完之后也大概有个印象。

一般来说,barrister会翻译成出庭律师,solicitor翻译成事务律师。比如《元照英美法词典》就是采用这种译法。

也有直接使用“巴律师”、“沙律师”的,倒是简明扼要。

二者的实际区分,大概主要是业务类型不同,巴律师主要负责出庭,沙律师负责非诉业务。当然,这只是大概。

这里介绍几个比较细节的区分,来自于一本英文著作,权威性应该没有问题。

1.二者都要有大学学位,然后要实习。solicitor的实习称为trainee,barrister称为pupillage。

2.实习结束,solicitor进入LawSociety,barrister通过所属的律师会馆(InnsofCourt)获准进入Bar(calledtotheBar)。

3.solicitor的工作主要是非诉业务,如conveyancing(财产转让)、probate(遗嘱继承)、公司和商业合同的起草、诉讼的准备工作,也可以出庭,但没有出庭律师证(advocatecertificate),权利有限。

4.barrister的主要工作是出庭。

5.二者的关系大概相当于家庭医生(familydoctor)和医院专家(hospitalspecialist)。家庭医生解决不了的(诉讼事宜),医院专家帮助,医院诊治(转入诉讼阶段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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