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案女子术后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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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医院治疗存在过错,致使肖某手术后剧烈腹痛。随后,肖某住院治疗12天。出院后,医院赔偿却遭拒绝,医院起诉至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。
年9月18日,医院门诊做妇科手术。手术后,肖某腹痛难忍,但检查未见异常,医生让肖某回家休息。回到家后,肖某腹痛加剧,医院就诊。
第二日,肖某转入妇产科治疗。经诊断,前一日的手术致肖某子宫穿孔、肠穿孔、化脓性腹膜炎、盆腔粘连。医院对肖某进行了手术治疗,医院住院12天。
出院后,肖某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,鉴定结果为:肖某身体损伤导致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,某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%。
医院起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,医院赔偿其误工费.2元、护理费.8元、营养费元、残疾赔偿金.8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、术中操作疏忽大意等过错,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近日,医院赔偿肖某各项损失共计.79元。
文:记者吐孜那依·艾克拜尔通讯员赵镇军
来源:新疆法制报
编辑:杨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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